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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面向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汽车租赁经营和运输服务经营等。

第三条 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农村客运,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鼓励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实行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班线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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